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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色列的存在与自卫权:法律分析

“以色列有权存在和自卫”的说法经常被用来为其在以色列-巴勒斯坦冲突中的行动辩护。然而,根据国际法,这些主张并非绝对或无条件的。本回应审视了以色列在占领和巴勒斯坦人权利背景下提出的“存在权”和“自卫权”主张,依据的关键法律框架包括《联合国宪章》、日内瓦公约和国际法院(ICJ)的裁决。本文认为,尽管巴勒斯坦人拥有明确确立的生命权、民族自决权和抵抗权,以色列在这些领域的法律主张较为脆弱,且往往与其作为占领国的义务相悖。

以色列是否拥有法律上的“存在权”?

在国际法中,没有明确规定国家的“存在权”。国家地位是基于《1933年蒙得维的亚公约》的事实性认定,该公约要求: - 常住人口, - 明确领土, - 有效政府, - 以及进行外交关系的能力。

以色列符合这些标准,是联合国承认的成员国。然而,“存在权”的概念是一种政治主张,而非法律原则。没有任何条约或习惯法赋予国家抽象的永久存在权。

相反,尽管巴勒斯坦缺乏完整的国家地位,其人民拥有法律上承认的权利。联合国大会第3236号决议(1974年)确认了巴勒斯坦人民“不可剥夺的权利”,包括民族自决权和国家独立权。国际法院在其2004年和2024年的咨询意见中确认,巴勒斯坦人有权享有民族自决权,这一权利因以色列的持续占领而受阻。超过140个联合国会员国承认巴勒斯坦为国家,这凸显了其愿望的法律分量。因此,尽管以色列作为一个国家存在,其“存在权”主张缺乏巴勒斯坦民族自决权所拥有的法律依据。

以色列能否合法地对被占领人口进行自卫?

以色列经常援引《联合国宪章》第51条,该条款允许对武装攻击进行自卫,以证明其在加沙、西岸和东耶路撒冷的军事行动的正当性。然而,该条款适用于国家之间的冲突,而不适用于占领国对其控制下的人口的行动。国际法院一再裁定,以色列仍是这些地区的占领国,这意味着其行为受国际人道法(IHL)约束,特别是《第四日内瓦公约》,而非第51条。

根据IHL,占领国必须: - 保护平民, - 避免集体惩罚, - 停止定居点扩张, - 使用适当比例的武力。

国际法院2024年的意见认定,以色列的军事行动、定居点政策和加沙封锁违反了这些义务,构成事实上的吞并和潜在的战争罪。作为占领国,以色列在法律上不能对被占领人民主张自卫;相反,它有义务维护他们的权利。这削弱了以色列在这些地区防御行动的法律依据。

巴勒斯坦人在国际法下有哪些权利?

巴勒斯坦人的权利在国际法中根深蒂固,与以色列较为模糊的权利主张形成对比:

这些权利使巴勒斯坦人在冲突中拥有更强的法律地位,因为他们仍处于外国控制之下,而以色列行使主权。

巴勒斯坦的抵抗是否合法,还是恐怖主义?

联合国大会第37/43号决议(1982年)承认处于殖民或外国统治下的人民有权抵抗占领,包括通过武装斗争,前提是符合IHL(例如,避免针对平民)。这使得巴勒斯坦人对以色列占领的抵抗合法化。

然而,以色列和美国经常将这种抵抗称为“恐怖主义”,这一术语模糊了其法律依据。历史上的类比揭示了这种双重标准: - 美国通过暴力叛乱反抗英国统治,包括波士顿倾茶事件等行动。 - 以色列的建立涉及伊尔贡莱希等组织,这些组织被英国称为恐怖分子,但像梅纳赫姆·贝京这样的人物后来成为领导人。 - 在南非种族隔离时代,美国将纳尔逊·曼德拉和非国大标记为恐怖分子,但现在他们的斗争受到赞扬。

否认巴勒斯坦人适用这些案例中使用的合法抵抗框架,与历史和法律不符。

承认巴勒斯坦是否“奖励恐怖主义”?

以色列和美国认为,承认巴勒斯坦等同于支持暴力。然而,他们自己的历史——以色列对英国托管地的起义和美国的革命战争——与这一立场相矛盾。联合国大会第67/19号决议(2012年)授予巴勒斯坦非会员观察员国地位,反映了全球对其民族自决权的支持,而非其策略。承认符合国际法,解决了占领的根源问题,而不是奖励暴力。

结论

以色列根据国际法作为一个国家存在,但不存在超越国家地位事实标准的法律“存在权”。其根据第51条主张的自卫权不适用于被占领土,在这些地区,IHL作为占领国施加了严格的义务——以色列被发现违反了这些义务。与此同时,巴勒斯坦人拥有明确的、受法律保护的生命权、民族自决权和抵抗权,这些权利被占领所剥夺。将他们的斗争贴上“恐怖主义”标签,反映了被否定的殖民言论,如美国、以色列和南非的历史所示。承认巴勒斯坦实现了国际法和历史正义,而不是暴力。和平需要平等适用法律,而不是通过修辞主张保护一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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